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职能介绍
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的检察权。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检徽全称为“检察官徽章”,基本图案由盾牌、五颗五角星、长城和橄榄枝图形构成。盾牌和五角星象征着司法机关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担负着法律保障等重要职责;长城象征着中国,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国家属性,也象征着国家对司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坚强保障力;橄榄枝代表着和谐,象征司法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接受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桂林市象山区委员会的领导,对桂林市象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体检察人员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方针,落实检察工作任务,接受相关业务指导。
(四)负责应由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负责应由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应由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七)负责应由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受理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九)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负责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全院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实施检察机关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规划。
(十二)负责其他应当由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